杜志杰律师亲办案例
房屋等不动产婚内共同还贷及增值的计算
来源:杜志杰律师
发布时间:2017-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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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要】
甲男2004年购房一套,价格18万元,首付8万元,从银行贷款10万元,契税及其他费用1万元。婚前甲男归还本息合计5万元。2008年甲男与乙女结婚,房屋价值41万元,产权登记在甲男名下。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10万元将贷款清偿完毕,其中本金7万元,利息3万元。2012年离婚时房屋价值90万元。双方对于离婚没有异议,对于房屋补偿款数额有争议。甲男认为虽然婚后还贷本息10万元,但是均是从其银行卡工资中扣除,女方没有参与还贷,无权要求补偿。乙女认为婚后男方收入属于共同收入,离婚时应当按照90万元减去18万元作为基数进行补偿,要求补偿款40万元。
【法院处理】
一审法院认为婚后甲男的工资属于夫妻提供财产,因此应当给与女方补偿。第一步计算房产的升值率,按照房产现价格除以(结婚时诉争房产价格+共同归还利息+其他费用)=90/(41+3+1)=200%,第二步计算补偿款,即共同还贷部分除以不动产的升值率=10*200%=20万元,非登记一方取得二分之一,即10万元,判决支付乙女补偿款10万元,乙女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在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时,涉及夫妻共同还贷款项及其相应增值部分的数额等于以夫妻共同还贷部分乘以不动产升值率。所称的不动产升值率,是用不动产现价格除以不动产成本,不动产成本包括购买不动产价格+共同还贷的利息部分+其他费用(比如契税、印花税、营业税、评估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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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杜志杰
  • 执业律所:
    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6*********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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