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志杰律师亲办案例
用人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单方面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能否导致劳动合同解除
来源:杜志杰律师
发布时间:2017-07-18
浏览量:601

案情摘要

2006年吴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吴某受聘担任公司工程部经理,在合同期内公司因生产需要确需调整吴某工作岗位的,应当与吴某协商,吴某无正当理由应当服从公司安排。合同期限3年。2008年4月公司撤销工程部,发出通知欲将吴某调往当时并未成立的培训班,吴某认定岗位与其专业不符及公司未与其协商,口头表示不接受调动。公司再次发出通知调整岗位,吴某向公司提交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公司未答复,要求吴某执行调令。吴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吴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处理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未与吴某协商,判令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按照工作一年一个月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18160元。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支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

最高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不得扩大使用,甚至滥用。用人单位以行使自主权为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以上内容由杜志杰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杜志杰律师咨询。
杜志杰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321好评数13
保定市西关大街32号燕赵大酒店北门2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杜志杰
  • 执业律所:
    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6*********593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河北-保定
  • 地  址:
    保定市西关大街32号燕赵大酒店北门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