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志杰律师亲办案例
借名买房房屋权属如何认定
来源:杜志杰律师
发布时间:2017-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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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2000年9月吴某与某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该公司开发的两套商品房,总价770多万元,吴某与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贷款616万元,期限20年。2002年11月郑某与吴某签订协议,内容为吴某购买的2套住房实际为郑某所有,因郑某无户口不具备购买条件,以吴某名义购买,实际付款人是郑某,吴某对房屋不享有权利也不承担风险。同时因该房屋在吴某名下,为了出租经营该房屋,吴某出具委托书。后吴某出具了委托书给郑某。2007年3月房管局向吴某颁发了房产证。因双方发生争议,郑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上述房产归其所有。诉讼中郑某提供了吴某名义的存折,购房发票原件,明确陈述了贷款银行及每月还款的情况,吴某对付款的时间、数额、地点不能陈述,对存折开户日期也陈述错误。吴某认为购买了房屋,取得了产权证书,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双方属于债务纠纷,不能对抗吴某取得所有权。

法院处理

一审法院确认房屋归郑某所有,吴某不服上诉,二审认为吴某取得产权证书,可以推定是权利人,但是依据双方的协议、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吴某取得上述房屋所有权系受郑某的委托,郑某享有事实上的所有权,郑某有权要求吴某注销产权登记,将房屋变更登记至郑某名下,驳回吴某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

根据《物权法》第17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的证明。该证书是权利的外在表现形式,只具有推定的证据效力,与实际权利状况不一定完全吻合。原告认为该权属证书记载的权利人错误,对该不动产主张权利的,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果证据足以证明原告才是真正的权利人的,应当否定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权利人的权利,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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